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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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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與同類別特殊訓練完成取得證明後開始計算

志願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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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由運用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應備文件:
        (1)正式公文
        (2)一吋大頭照兩張(背後備註姓名)
        (3)志願服務紀錄冊請領清冊
        (4)結訓證明(基礎、特殊證書或上課講義、簽到表)
3.由運用單位協助發文申請
4.社會福利類暨綜合服務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作業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全面線上申請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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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已備案(查)運用單位之領冊志工,參與志願服務滿一年

1.基礎訓練每人只要上一次即可
2.特殊訓練依照不同類別仍需受該類別訓練

尚未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可透過所屬新北市已備案(查)之運用單位報名,訓練課程報名方式請見各課程簡章,如跨類別服務,請務必接受該類別特殊訓練,該類別服務時數方得開始累計

年度課程請參考首頁

運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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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志願服務法規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可以申請經費補助、接受教育訓練、定期獲得志願服務刊物、定期參加會報、資源連結

 建議備案相關表格填寫完成先與社會局承辦聯繫討論後,再發文備案。

應備文件:
1. 志願服務計畫表正本
2. 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3. 單位組織章程影本
4. 會議紀錄(需討論欲成立志工隊)
5.志工名冊(姓名、性別、出生日期)
*如為全國性或立案於其他縣市之人民團體、法人,請檢附最近一年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備會務之佐證文件

辦法及表單下載:
請見檔案下載區,志願服務計畫備案備查作業流程

1. 其它類(備查除外)請備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化類-文化局)申請
2. 單位組織章程影本(若為公辦民營機構欲自行備案請提供與市府合約書)

法規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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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定志願服務計劃
■ 向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 為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 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發給志工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 應為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 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
■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 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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